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691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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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4396642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君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5〕60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君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吴君三:
经查,你作为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海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3月29日与北京骅泰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骅泰宇)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于2023年4月4日与北京骅泰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对中环海陆股份及控制权转让、董事会改选、并购重组等交易安排进行了约定。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你与北京骅泰宇就股权转让事项又先后签订了6份补充协议。
你作为中环海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与北京骅泰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中环海陆,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就股权转让事项以及当前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