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蔺万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蔺万焕:

经查,你在担任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存在短线交易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责令足额向上市公司上缴短线交易收益。你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