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远:
经查,你于2019年8月至今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董事。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31日,你的父亲王某华存在买入城地香江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期间,买入城地香江股票28,100股,买入金额 141,263元;卖出城地香江股票28,100股,卖出金额155,996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