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志鹏)


202339

当事人:古志鹏,,19844月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古志鹏内幕交易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股份)股票英联转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古志鹏申请,我会20221018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古志鹏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古志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本案涉及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两个内幕信息

(一)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12月下旬,英联股份初步判断2019年年度业绩达到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初定于202018日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

202017日,英联股份初步测算出20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规模和增长幅度因部分事项仍需进一步核实,英联股份决定推迟披露业绩预告

2020114,英联股份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显示,20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00万元8,500万元,同比增长73.3%101.79%

英联股份上述公告的信息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有关上市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标准,对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17日,公开于2020114日。夏某明作为英联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依据职责统筹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工作,属于2005《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15日,英联股份董事长与相关中介机构接触,商讨通过再融资和并购同行业标的推动英联股份发展,双方约定后续继续探讨业务合作的可能性。

202036日至39日,翁某武组织夏某明等人员,围绕如何利用再融资新规推动英联股份发展进行讨论,并搜集准备了相关材料

2020311日,翁某武组织与中介机构在英联股份会面,讨论决定按照锁价发行5亿元的初步方案推进英联股份非公开发行事项。

2020321日,翁某武中介机构沟通认为,按照最新监管要求,实施锁价发行方案不具备可行性,决定启动询价发行方案继续推进英联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翁某武指定夏某明负责后续项目的具体事务。

202042日晚,英联股份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英联股份上述公告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重大事件以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20311,公开于202042翁某武夏某明系非公开发行事项的核心决策者及策划者,属于《证券法》第五十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古志鹏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英联股份英联转债

(一)古志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翁某武、夏某明的联络接触情况

2019年至2020年初,古志鹏多次到英联股份现场调研参观,由翁某武夏某明接待,古志鹏翁某武两人多次探讨通过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再融资事项推动英联股份发展。202014,英联股份共举行了7次调研活动,中介机构均由古志鹏联系并介绍给翁某武夏某明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内幕信息公开前,古志鹏与夏某明有过12次电话联系;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前,古志鹏多次与翁某武微信聊天(包括18次微信电话),与夏某明有过3次电话联系。

(二)古志鹏利用叶某灼证券账户、何某账户组交易情况

叶某灼证券账户2015525日在新时代证券北京榴乡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1xxxx85,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xxxx87和上海股东账户A1xxxx48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内幕信息公开前,古志鹏利用叶某灼证券账户通过手机尾号8192的号码委托下单方式,于202019日买入英联股份合计成交927,300股,成交金额18,082,856;于202023日至4日,卖出英联股份,亏损282,395.64元。

何某账户组包括何某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中山证券刘某霞账户、光大证券陈某谕证券账户。其中何某普通账户于2020123日在财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20xxxx35,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2xxxx24上海股东账户A6xxxx05;财信证券何某信用账户202033日开立于上述营业部,资金账号20xxxx80,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6xxxx65和上海股东账户E0xxxx13中山证券刘某霞账户2020120日在中山证券深圳深南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1xxxx45,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2xxxx08和上海股东账户A6xxxx74光大证券陈某谕证券账户2020120日在光大证券北京月坛北街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30xxxx06,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2xxxx35和上海股东账户A6xxxx76。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前,古志鹏实际控制何某账户组买入英联股份”171,800英联转债”274,702张,合计成交金额54,398,932元。何某账户组后续陆续卖出英联股份英联转债,实际获利3,668,253.19

(三)叶某灼证券账户、何某账户组资金来源

叶某灼证券账户、何某账户组资金来源的安排、划拨均由古志鹏决策,资金最终来源于古志鹏妻子王某萍实名银行账户。

(四)叶某灼证券账户、何某账户组交易英联股份英联转债特征

叶某灼证券账户闲置近一年后,首次证券交易即为202019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笔买入英联股份,属于单向买入且未交易其他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何某账户组存在单向、单一买入英联股份英联转债,以及卖出其他股票买入英联转债情况,买入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当事人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英联股份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通话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古志鹏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频繁,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古志鹏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证券法》第五十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古志鹏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古志鹏安排亲友交易英联股份是由于听说其朋友奚某在操作该股票后,让亲友跟着奚某买卖。20213月份起,公安机关开始与古志鹏联系,是让其配合调查奚某等人涉嫌操纵股票一案。古志鹏本人先后四次就奚某涉嫌操纵“英联股份”等的问题接受调查问询。古志鹏安排亲友交易英联股份英联转债这同一件事情同时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在调查,公安部门认为其涉嫌操纵市场,证监会认为其涉嫌内幕交易,古志鹏已如实向公安部门和证监会反映上述情况,希望能够进一步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古志鹏本人也愿意积极承担责任。

经复核,一是古志鹏与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夏某明联络频繁。201910月至12月,古志鹏多次到英联股份现场调研参观,由翁某武、夏某明接待。20201月期间,英联股份共举行了2次调研活动,调研机构的分析师均由古志鹏联系并介绍给翁某武和夏某明,古志鹏还多次居中协调有关事项。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古志鹏(手机尾号8192)在202019日利用叶某灼证券账户买入英联股份之前,即17—9日与夏某明(手机尾号0583)有12次电话联系。且证券账户转入1,000万元时点(202018日)、买入1,800万元股票时点(1914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17日)、古志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夏某明联络时点(17日、18日、1913点合计12次电话联络)前后相续、高度吻合。

二是古志鹏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翁某武、夏某明联络频繁。根据翁某武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两人的询问笔录,2019年至20203月,两人多次探讨通过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再融资事项推动英联股份发展。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古志鹏多次与翁某武微信聊天,包括18次微信电话。古志鹏(手机尾号8192)与夏某明(手机尾号0583)有3次电话联系。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前,古志鹏首次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之后至42日,何某账户组单向、单一买入英联股份”“英联转债,卖出其他股票买入英联转债,买入坚决,其资金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显著放大。

因此,古志鹏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频繁,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明显异常,不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针对古志鹏所称的两部门同时对其进行调查的情况,我会已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经核实,本案相关证券账户:叶某灼(01xxxx87)、何某(02xxxx24)、何某(06xxxx65)、刘某霞(02xxxx08)、陈某谕(02xxxx35)目前均未纳入刑事侦查范围。其次,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认定标准不同,公安部门的刑事司法与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并不存在必然冲突,在行政处罚作出后,我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综上,我会对古志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古志鹏处以35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没收古志鹏违法所得3,668,253.19元,并处7,336,506.38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