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条款

长城转债 sh113528

转换起始日:
2019-09-09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4.14%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4.47%
转换结束日:
2021-12-23
初始转换价格(元):
24.18
最新转换价格(元):
22.35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 /(1+n+k);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 /(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 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 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公告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4.1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赎回条款:
1、 到期赎回 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 有条件赎回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 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130%) ; (2) 当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 指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当年票面利率, t 指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回售条款:
1、 有条件回售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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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 30 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 修正程序 当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将会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 30 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 修正程序 当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将会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